第二节 保险合同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
1、概念: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真正受到损失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保险人的资格和限制
在我国保险法(55条)表现为,对被保险人行为能力的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3、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1)同意权的依据:在人身保险,由于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对象,若无限制,则无异于以他人生命为赌注,易引发道德危险,故各国法律均加以限制。将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系于被保险人同意与否的基础上。其优点在于:
首先,由于人身保险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多变的,赋予被保险人以同意权,使主观问题变成了客观问题;
其次,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为投保标的,涉及到被保险人的人格权,体现了对其人格权的尊重;
第三,通过保险金额的考察,可判断道德风险的危险程度,从而推测投保人的动机。一般保险金额越大危险率越高。
(2)同意权的性质:民法上同意分为事前的同意(允许)和事后的同意(承认)。
允许:①性质:单方的行为;②方式:原则上为不要式行为。
承认:①性质:为单独行为;②方式:为非要式行为。
我国保险法规定同意为要式行为,以书面同意的方式为之。同意包括是否为被保险人的同意和保险金额的同意。与民法上同意以不要式为原则的立法不同。一来可以促使当事人慎重,二来可免除举证之累。
二、受益人及其受益权
1、受益人概念:受益人是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法律特征: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须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人身保险合同中,须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权及其性质:
受益权指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而行使的权利,是保险法上基于合同所享有的请求权。受益权是基于合同而行使的权利,而非继受的权利,无须收取遗产税或个人所得税。
受益权是期待权,非既得权。
3、受益权的产生:受益权依据受益人的产生而产生。
指定权主体:具有指定受益人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