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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听课笔记:18
三、保险经纪人
1、概念: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经纪人是居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从中促成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因此保险经纪人具有“居间”的性质。保险人不承担经纪人的经纪行为的后果。
经纪人分财产保险经纪人与人身保险经纪人。
▲特征:为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为行为,独立承担法律后果;行为内容是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服务;只能采取特定的组织形式,个人不能成为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同,可从保险人得,也可由投保人给付。

2、资格: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或股东;最低的资本额要求(1000万元);具有符合法律规定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一定的具有保险经纪资格的人员。

3、权限:
协助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索赔;为委托人提供风险的评估。

四、保险公估人
1、概念: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组织。
2、公估人的资格:可采用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具有相应的保险公估资格的人员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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