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估人的资格:可采用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具有相应的保险公估资格的人员任职。
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公估人条件:①个以上的发起人;②党政部门、政府机关不能投资于公估机构而成为其的股东和发起人;③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④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额限制,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比法定资本制更严格;⑤名称、组织机构、住所;⑥人员条件,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2/3;⑦高管人员条件,必须符合保监会认可的资格条件。
3、保险公估人权限:(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损和风险评估;(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算及理算等;(3)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四种学说:
1、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标的说;
2、保险合同客体的给付行为说;
3、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标的与给付统一体说
4、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说:为大部分人所接受。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
1、概念: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为保险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其所揭示的是缔约人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关于保险的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保险协议的统一。
2、与成立的区别:保险合同成立与订立是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订立的一部分,标志保险合同的产生与存在,是静态的协议结果;订立包括成立,还有投保人与保险人接触和洽商的其他动态过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其效力的前提。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首先要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如果没有合同关系,诸如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解释等问题就无从谈起,保险合同有效和无效的认定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前提。
3、与生效的区别:保险合同的订立也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指协议存在的实事,即保险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虽然也受法律的规范指引,但遵循着意思自治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由的结果。对于已经存在的保险合同进行何样的法律评价,是合同效力等制度所调整的内容。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国家通过法律评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的表现,是法律肯定其意思的结果。成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生效,否则就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待定。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订立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保险法》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
1、要约:要约人向受约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法上要约人为未来的投保人,通过填写并交付投保单的行为来完成。由特定的投保人向特定的保险人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