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订立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保险法》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
1、要约:要约人向受约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法上要约人为未来的投保人,通过填写并交付投保单的行为来完成。由特定的投保人向特定的保险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应该是具体和确定的。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1)要约的方式:可以口头方式为之,但常为投保人填写投保书(投保申请书)的方式。
(2)要约的效力:一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不得撤回,或进行变更扩张;受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失效前即取得承诺权;要约的生效时间,一般以要约到达(我国才到达主义)受要约人生效。
(3)要约的存续期间:自要约开始生效至要约失效之间这段时间是要约的存续期间,也是承诺的有效期间。
(4)要约因下列事件而终止:①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②没有约定时间的,经过了一个合理期间,受约人没有承诺视为终止;③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④受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⑤要约人死亡;⑥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要约而言的。
(5)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生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说明书、商品广告为要约邀请。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一般将保险人的投保书视为要约邀请。
2、承诺:受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内容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的全部保险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基本要求:①需由受要约人作出;②需向要约人作出;③需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④承诺与要约应一致(实质上);⑤承诺需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的意思。
(2)承诺的方式:若法律规定要以一定方式作出,则按确定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那么承诺人作出的承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若要约规定以某种方式作出,但没有规定非如此不可,只要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方式在合理性方面不比要约规定的差,不违反法律的相应规定,那么承诺有效。
(3)承诺的效力:一旦承诺,就产生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3、保险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保险合同订立中,要约人与承诺人并不是所有保险合同的订立都以投保人为要约人,以保险人为承诺人。
(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的订立与保险费支付的关系在我国保险实体法上而言无必然的联系,保险合同成立不因保险费未交付而在法律法上认为其不成立。交付保险费是合同履行,而非合同是否成立的一个要件。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不是要物合同。
(3)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单的交付:成立与否不以保险单的交付与否为标志。交付保险单证仅仅是合同的一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