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形式:保险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即保险合同内容的载体。
保险合同书面凭证分两种:
1、保险单证:
①投保单;
②暂保单:出具正式保单之前临时运用;
③保险单(保险证券):证明保险合同成立;证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明确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
④保险凭证:“小保单”。为简化手续。
2、保险单证以外的其他形式。
二、保险合同内容:
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内容。
1、基本条款:必须具备的条款,决定保险合同的类型。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和义务的质和量。基本内容包括: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包括名称、数量。是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依据;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最主要内容。那些危险,某种特殊的危险,确定是否增加保费;
(4)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从生效到终止的时间段线。货物运输往往实行仓至仓原则。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人承担给付义务的范围;
(5)保险价值。保险价额,保险标的的价值;
(6)保险金以及给付办法。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给付权利人一定的金钱;
(7)保险费以及给付方法。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保障,依约向保险人给付的对价;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9)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确定保险期间的重要意义,关系到保险期限的计算。
2、特约条款
▲特约条款是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
▲性质:特约条款是保险人控制危险的方法。特约条款经双方达成合意后,即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特约条款不得违法保险法的强行规定。
▲特约条款与除外条款和不包括条款的不同:
(1)意义不同,特约条款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基本条款外,约定特定权利义务的条款;除外条款,是指将原包括保险合同之内的危险,明文加以排除的条款。
(2)效力不同;
(3)内容不同;
▲特约条款的形式:
(1)附加条款。又称追加条款和补充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做的补充。
(2)共保条款。CO-INSURANCE CLAUSE,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有投保人自行负担的比例。
(3)协会条款。同业阻止之间协商一致而制定的保险条款。
(4)保证条款。投保人保证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或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条款
▲保险条款的标准化:格式化或定型化
第七章 保险合同效力变动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不包括主体的变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的变化,可依法定而变更,也可依约定而变更。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2、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