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分析其义务即为对对方权利的澄明,而无需另论其权利:
一、如实告知义务;
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1、设置目的和立法现状
2、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①积极要件:具有危险增加的客观实事,此为积极要件。
▲程度要件:需达到严重超过缔约初的程度,使保险人非增加保险费不足以承保或以何种条件都不能承保;
▲时间要件:一指危险增加发生于合同订立后,二指危险增加本身在时间上应具持续性。
②消极要件:通知义务的排除。我国就此未做相关规定。
▲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致危险增加;
▲为减轻或避免损害的必要行为;
▲保险人所知;
▲依通常注意义务,危险增加为保险人应知或无法推诿为不知的情形;
▲经声明不必通知。
③主观要件:要求在风险评价上具有未被评价性。
3、危险增加的类型化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主观的危险增加和客观的危险增加。
4、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①义务人通知义务的适当履行;
②义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人有增加保险费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③义务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防险减损的义务
1、防险义务的涵义:防险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避免危险发生或减少危险发生可能性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2、防险减损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