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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听课笔记:26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分析其义务即为对对方权利的澄明,而无需另论其权利:

一、如实告知义务;

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1、设置目的和立法现状
2、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①积极要件:具有危险增加的客观实事,此为积极要件。
▲程度要件:需达到严重超过缔约初的程度,使保险人非增加保险费不足以承保或以何种条件都不能承保;
▲时间要件:一指危险增加发生于合同订立后,二指危险增加本身在时间上应具持续性。

②消极要件:通知义务的排除。我国就此未做相关规定。
▲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致危险增加;
▲为减轻或避免损害的必要行为;
▲保险人所知;
▲依通常注意义务,危险增加为保险人应知或无法推诿为不知的情形;
▲经声明不必通知。

③主观要件:要求在风险评价上具有未被评价性。

3、危险增加的类型化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主观的危险增加和客观的危险增加。

4、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①义务人通知义务的适当履行;
②义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人有增加保险费和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为形成权,是单方权利;
③义务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防险减损的义务
1、防险义务的涵义:防险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避免危险发生或减少危险发生可能性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义务主体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法36条。只规定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合同中无相关约定。
2、防险减损义务的履行。
3、违反防险减损义务的后果:保险人有增加保险费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1、通知义务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通知义务人。
2、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我国规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3、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4、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通知内容;
5、违反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后果:迟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部分要求损害赔偿;不承担给付义务;区分义务人的过错程度(故意、过失),承担不或少给付义务。

五、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
保险法42条。防止或减少损失。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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