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
保险法42条。防止或减少损失。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除及时通知保险人外,应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抢救出险的保险对象,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二)施救费用补偿范围:有全部补偿说与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说。
(三)义务人履行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若义务人履行施救义务,则产生保险人须承担补偿其施救费用的义务。
(四)违反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六、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义务人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将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保险人为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发生的原因及给付范围或保全其代位权等所需的资料,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助提供。
七、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一)保险费的法律性质: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1、保险费约定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2、保险费交付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停止条件)。
3、保险费约定是成立要件。
(二)交付保费通知和宽限期限
怠于交付保险费并非意味着保险人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应当有一个合理期限予以催告。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保险费怠于给付的法律后果:
怠于给付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法律后果:如果在保险费交付以前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怠于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的法律后果: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能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第一期以后的保费可以适应这一规则。其他情形仍然使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仅仅是第一期以后适用这一原则。
(四)保险费的返还:
1、保险合同无效: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恶意投保或 保险人恶意承保;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的。
2、保险合同的解除。并非所有解除都应付保费,故意谎报制造保险事故,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是否返还,视有关法律规定而定。
3、保险合同终止:其效力自终止时起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