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保险法》听课笔记:28
《保险法》听课笔记:28
第二节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一、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说明义务
(一)概念和依据
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对合同内容做明确的解释和澄明,使投保人能够了解合同的内容。
(二)说明义务的性质:合同成立前的先合同义务;
(三)与告知义务的区别:①履行的主体不同(保险人;②相对人,投保人、被保险人);③义务的对象不同(投保人;保险人);④法律后果不同(导致部分无效;合同的解除或得撤销);⑤目的不同(使相对人对合同的充分了解;)。
(四)说明义务的内容。
(五)说明的时间和方法。
(六)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规定了关于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二、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一)陆续到期保险费未付的通知义务;
(二)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终止合同的通知义务;
(三)行使保险标的勘察权而终止合同的通知义务。

三、保险人在危险减少时,有减少保险费的义务。

四、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保险给付义务——危险承担的义务
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基本危险、特约危险

五、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保险给付义务——保险金给付义务
(一)保险金给付范围;
(二)给付保险金的期限;
(三)保险金的先予给付:已被认定属于保险给付的范围;收到资料六十日内未能确定具体给付数额;不超过可以给付的最低金额。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其他保险给付义务
(一)承担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
(二)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三)仲裁或诉讼费用。

七、保险人的保密义务(32条)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和必要性
指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表现为格式条款或其批注)的理解和说明。
必要性在于合同的条款内容具有抽象性;合同用语是通过自然语言来表述的,而自然语言本身具有多义性。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