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合同解释的方法
1、文意解释,保险合同内容若其用语与合同目的无明显冲突或违背,一般应按照该用语最常用、最普遍的理解和解释。
2、目的解释,即当合同的内容含糊不清时,而按其文意解释会背离合同目的时,应根据合同内容和合同订立时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
3、疑义不利解释。即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发生争议,运用文意解释、目的解释等不能合理解决时,对保险合同的用语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
第九章 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以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填补损失为原则。
2、特征(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
①标的的不同:标的是一定的财产及有关利益,财产包括有形的财产和无形的财产。能够以货币平价标准进行衡量。主要是一种经济的利益;人身保险合同是人身或寿命,不能直接用货币价值尺度进行估量,也不能用货币衡量价值的高低。
②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以赔偿危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补偿只能对损失的结果和认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③保险价值只能在财产保险中存在,具有实际的意义。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人身保险无保险价值可言,其保险金的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投保能力。
④保险代位求偿权只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成立,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有责任的,保险人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人身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分类
广义保险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责任、信用、保证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主要功能是确定损失的范围,防范和确定损失风险。分为现有的利益、责任的利益和期待的利益。
外国保险中有一种营业中断的风险,这就是一种期待的利益。
责任利益,通常因侵权而产生。
第二节 保险代位
只适用于于财产保险,特定的人身保险有时也适用。主要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一、权利代位
1、含义: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为“代位求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富有保险给付义务的责任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代位请求权行使的要件: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实事(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
(3)保险人已经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保险给付。
(4)保险代位权需以自己名义行使。
(5)该权利性质上不属于人身专属性为限
(6)应当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但不得向家庭成员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行使。但对于道德危险,都排除在外。
立法目的,减少保险风险,避免有人以此获得额外的利益。保险人发挥中介作用,维护社会基本利益格局。
3、代位权的功能
代位权的立法宗旨在于:
(1)避免被保险人获双重补偿;
(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
(3)保险人通过减轻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降低保险团体的保费。
4、保险代位权的本质
保险代位权系债权的合法转移。
基本利益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