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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听课笔记:30
4、保险代位权的本质
保险代位权系债权的合法转移。

5、代位权的行使内容和限制
对于被告先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而言具有从属性,表现在其内容相同,其范围受给付金额的限制。这使得第三人不至因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而改变其义务范围。基于代位权而行使的权利应以权利非专属性。

6、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不同学说:①保险代位权的优先受偿说;②被保险人优先受偿;③平等受偿:债权是平等的,不会发生物权那样的优先的效力。但后果对被保险人不利

7、保险人代位权的维护
保险人已为给付情形下的代位权的维护:在给付的范围内法定的移转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失去了处分该部分权利;
保险人尚未给付情况下的代位权的维护: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以至于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的,则有权在放弃的范围内不予支付保险费。

8、代位权的诉讼时效
属于债权请求权范围。海上保险两年(海商法);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
二、物上代位
1、概念: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给付义务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保险金额完全给付后,依法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2、立法宗旨:源于保险标的的退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尚未达完全损坏或完全灭失的状态。
3、保险人在物上代位的权利范围

第三节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额
一、保险金额的意义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付保险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应在承保前查明保险标的的市价,避免超额保险。

二、保险价额的意义和种类
又称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根据对保险价值是否有约定,分为定额保险和不定额保险。

三、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足额保险
依保险金额和保险价额是否一致,超额保险(金额高于价额、超出部分无效)、不足额保险(金额低于价额)和足额保险(两者相符)。
等额保险,根据损失填补原则,为理想状态。

第四节 复保险
一、概念和立法目的
又称重复保险,是相对于单保险而言的,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利益,就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避免不当得利;不能基于故意行为而引发;保护要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
规定于财产保险下,从立法技术上说,复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三、构成要件
1、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的投保,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
2、投保人的保险事故相同才构成复保险,即针对同一保险事故;
3、须向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4、须有保险期间的重叠性;
5、复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四、复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保险法40条,须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1、立法目的。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保险金额完全给付后,依法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源于对保险标的退定全损。退定全损是指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尚未达完全损坏或完全灭失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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