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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听课笔记:31
第十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 绪说

一、含义和特征
1、责任保险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时,负保险给付义务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特殊类型。
2、特征:
①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
②标的与有形的财产标的不同,以民事责任作为保险标的;
③保险金的限额给付性(没有超额);
④给付的替代性。

二、责任保险中的责任
为民事责任(并不以侵权责任为限,包括违约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责任保险的种类
我国自1979年开始办理责任保险。随着经济的发展险种逐渐增加,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场所、成立人责任保险等)、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第二节 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
一、法律涵义
是指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二、第三人的范围
三、第三人保险给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节 责任保险合同义务及其履行
一、被保险人的义务
协助义务:事故发生后或受害人起诉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构成保险人给付义务的条件。

二、保险人的义务
(一)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发生
致人损害的行为发生
(二)给付的范围
承保范围内
(三)给付对象和方式

三、责任保险保险人的参与权
享有决定、和解和抗辩的权利

第十一章 保证保险合同和信用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证保险合同

一、含义:
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证人为了被保险人的权利而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种类
1、确实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给付约定保险费,保险人以保证人的资格向特定的权利人以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险、投保保险等)、特许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
2、诚实保证保险:因雇员盗窃、侵占等而造成损失的;

第二节 信用保险合同
一、涵义:
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对他方信用担保的保险。投保人为信用关系中的权利人,由其投保他人信用。如出卖人为防止买受人不能清偿届期债务而要求保险人保险,保证其在上述情况受到损失时,有保险人给予补偿。

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债务履行方(债务人),信用保险投保人为债权人;保证保险中受益人非为投保人,而信用保险中的受益人为投保人。

第十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绪说

一、涵义
(一)概念:指以被保险人生存、死亡、疾病或疾病导致的伤害、残疾或死亡或伤害导致的残废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协议。
(二)特征:①保险标的的人格化;②保险金定额给付;③保险费的非诉性;④以生命表或伤残表作为保险合同的技术基础;⑤不得代位求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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