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门课叫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是两类保险的综合,为什么将这两类保险放在一起讲呢?由于二者有共性。它们跟我们以前接触到的保险不太一样,以前我们接触的保险多与生命、健康、财产等相关。而这两种保险都是与“看不见的东西”--与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联系。当然这两种保险也有不同点,其中责任保险较信用保险应用范围广、覆盖面大,对于我国来说,信用保险的品种较为单一,多为出口信用保险。

由专门机构--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有险种单一、每年亏损量大的特征,亏损原因多由于国家要鼓励出口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性保险。
我国信用保险无法正常开展: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
第一章 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责任保险的简况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极其发展历史
(一)责任保险的含义
1、概念
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2保险标的:以应当付的法律责任为标的
3、基本内容
承保各种机关团体、家庭以及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负的赔偿责任。
例如,机动车驾驶员肇事撞伤行人。则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就由驾驶员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责任保险的区别:
1.受益人是公司的雇员
2.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雇员。
3.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应该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直接的福利
雇主责任保险:公司给员工的一种间接的保障(雇主向雇员应该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诺贝利核泄漏
4、责任保险的范畴
从六年上讲,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色,是一种自成体系,没有实体的财产保险。和一般的财产保险相比,责任保险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责任保险市场的成熟,是保险业发展到一个比较高的阶段的标志。
二、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起源于19世纪 的欧洲和美国,成熟于20世纪70年代 以后,与其他财产保险险种相比,是非常年轻的一类保险产品。
最早的责任保险之争
1.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向铁路公司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
2.1850年左右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
许多反对者认为,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其实是鼓励犯罪,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完全是一种唯利是图的行为.
最初的责任保险有:
承包人责任险(1886)、升降梯责任险(1888)、业主房东住户责任险(1894)、产品责任险(1890)、会计师责任险(1923)……
现代保险业出现的两个标志:
1.汽车责任保险 2.工业保险
1894年第一辆汽车在英国诞生,11898年英国法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就开始销售汽车意外事故责任险保单。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逐渐由国家把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定为法定保险,并普及到其他国家。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层次不穷,人们的理赔意识不断增强,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日益为人们所认识。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责任保险获得了全面、迅速的发展,目前责任保险已经渗透到企业、家庭、社会团体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具备了门类齐全、险种众多、专业性强的特点,现在已经是各保险发达国家最重要的业务种类。
我国的责任保险正在飞速发展,但还有不少制约因素:
1.立法不完备:现在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只有《民法通则》,内容过于宽泛。
2.公民索赔意识不强:长期计划体制下,人们没有建立起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消费模式和思考方式。同时,也与中国传统的息事宁人的处事态度有关。(保险与文化传统的关系)
3.相关人才缺乏:大量的专业人才目前还不具备、如精通汽车、电子、药品的保险人才十分缺乏。
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对象与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对象就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完全一样)
1.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了补偿受害人,其原则是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不论行为是否是故意的.
2.构成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1)存在损害事实
(2)行为人的违法性
(3)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的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
以上同时具备,才构成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责任保险承包的法律责任
民事和行政
1.民事责任:(1)过失责任(疏忽和过失)(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绝对责任: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对必须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工伤、对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也规定,汽车驾驶员负绝对责任)部分国家
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异同
麦当劳咖啡烫伤案
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异同
1.责任保险剔除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对故意行为的赔偿责任,将其列为除外责任
2.责任保险的绝对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相比,又扩大了承保范围,超越了民法中一般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3.显然,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不能简单的认为就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三、责任保险的合同责任
1. 直接责任: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对方的损害而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2. 间接责任:合同的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另一方造成他人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某些工程合同中,工程所有人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无关人员的损害负责赔偿.)(连带责任,间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