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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责任保险》听课笔记:06
保险合同就是格式合同
一、雇主责任保险概述
是早期工人罢工争取的一项福利政策,是责任保险中最早兴起并成为强制保险的险种。在西方国家普遍比较发达,在中国不是很实用,所用险种较老,一般是汽车保险。
历史上英国是极为封闭的庄园式或家庭作坊式的社会构成模式,许多雇佣工人更多的是被看作家人而不是雇佣者。
变化是在工业革命,其导致了更大量雇员队伍的出现,以及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皮斯麦当政的德国于1884年颁布实施了欧洲最早的劳工赔偿制度,后者1897年也通过《劳工赔偿法》。到20C初,欧洲许多国家大都实施了类似的劳工赔偿制度。雇主责任保险最早 产生于德国。
1850年,英国对雇主责任法进行了修改,规定“雇主必须履行的普通法义务”,使工人获得了最低限度的安全工作条件,使工人受工伤后获得赔偿有了法律作为基础。“义务”包括:提供适当安全的工作场所;提供适当安全的工具;提供智力相对健全 身体健康的同事;制度安全队长制度 并加以执行;告诫雇劳工作中固有的和难以预见的任何危险因素。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业务而遭受意外导致伤残 死亡或换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而依法或一句雇佣合同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的这种责任包括其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乃至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是雇主,受到保障的是雇员,两者存在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以下情形属于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雇主提供危险工作地点 设备或工作程序;雇主提供不称职的管理人员;雇主本人直接疏忽或过失行为,如未提供有害工种的合格劳保用品等。
并非是劳动条件差才会导致职业病,有时候就是一种习惯。
二.雇主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承包人的生命和身体,但有本质的不同,(1)性质不同。前者承担的是雇主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后者承担的是被保险人自己的身体与生命;(2)保险责任不同,前者负责雇员工作期间的伤害以及职业病,后者扶着保险有效期内的伤害,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但后者不负责职业性疾病引起的死亡、伤残以及医疗费用。(3)承保条件不同。前者需要有法律(民法)或雇佣合同作为承保条件,而后者只要是自然人都可以投保;(4)保障效果不同。前者实际上保障的是雇员的权益,许多国家将其作为法定保险来要求,含有社会保险的意味。而后者的保险对象仅限于被保险人,是典型的商业保险,只能是资源投保。(5)计费与赔偿的依据不同,前者的保费与赔款均以被保险人的若干个月的工资为基础,而后者则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计算。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由于各国法律不同和立法完备程度不同,法律依据也各有所别:(1)在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民法 劳工法 雇主责任发等同时并存,日本只有劳工法,其中民法上雇主责任保险的基础;(2)在只有劳工法的国家,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就是劳工法以及雇佣合同。(3)我国既没有劳工法也没有雇主责任发的国家,只能以民法为基础,相对落后,依照民法和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说明权利和义务,若没有 再参照民法是否有规定。
四、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根据雇主责任保险的惯例,保险人通常承担以下责任:(1)雇员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于有效期内,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室遭受意外伤害而受伤 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雇员包括一切直接的雇佣劳动者。若是在工作日,在家里受伤不算在内。(2)因患有职业性疾病导致人身伤残 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担的医药费。该医药费的支出以雇员遭受前两项事故而受伤为条件;(4)应当指出的法律费用。
通常的除外责任包括:(1)战争 暴动 和事故引起的雇员人身伤害;(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3)被保险人对其承包人的雇员所附的经济赔偿责任;(4)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5)雇员因疾病 分娩 传染病等导致的伤残死亡等以及相关医疗费用,但宫外孕应归属于一种疾病;(6)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到16周岁雇佣是犯法的。

B.国外雇主责任保险介绍
一、雇主责任保险在工业化国家都很发达,部分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也不低。但各国由于法律制度不同,具体实施过程中颇有不同,如 有的将其作为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有的国家把劳工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合并等,但共同特点是: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实施带有强制性,普及程度高,业务量大。
中国社会保障不健全,保障程度很低 运行不完善 出现大量的财政亏空 老龄化快。要积极开展雇主责任保险。
英国过失责任则属于雇主责任。
香港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立法,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工赔偿条例》 《雇佣条例》以及《劳资关系条例》,香港的雇主责任保险是把雇主责任保险和劳动赔偿保险合并起来,使香港的雇主责任保险兼有了雇主责任保险和劳工保险的特点。此外,香港的雇主责任保险采用绝对责任原则,甚至雇主没有对雇员尽到解释说明保险责任的义务,也会被处以高额罚款。
日本的雇主责任保险实际上是由两部分组成:医生政府举办的雇主责任保险,以《劳工标准法》为基础,按绝对责任原则强制投保,但是强制投保效果比较低;二是商业保险机构开办的雇主责任保险,它承保雇主以及民法或是雇佣合同对雇员应负的超过政府强制保险的赔偿标准以上的赔偿责任,其主要特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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