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一)公司的消灭、变更、和新设
公司的合并,会产生公司的消灭、变更、或新建一个公司(新设)。
(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其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
(三)股东资格的当然承继
合并前公司的股东继续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原来股东的股份按照合并协议的规定转换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份。
四、公司合并的无效
1、公司合并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
2、公司的合并无效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提出,公司的股东、清算人、破产财产管理人或不承认合并的债权人,均有权提起合并无效之诉。原因包括当事人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的内容和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当法院裁定合并无效后,合并后的公司要进行解散登记,之前消灭的公司要进行恢复登记。
3、合并无效的判决对第三人有法律效力。公司合并无效后,之前消灭的公司恢复原债务及债权的关系情况,股东也恢复其原有债权比例。而合并前各公司,对合并后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合并后所取得财产共同占有。
4、合并种类的要求,大多数国家有种类的限定。在我国,合并后可以为限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参与合并的股份公司,其发行的债券未能尝还时,合并后的公司不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节 公司的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特征、意义、种类
概念:一个公司依法分解为数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分立的特征:总体数量增加,总体资本数额发生变化
分立的意义: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增加抵牰风险的能力,但是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又称分解分立,即原两来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公司不存在;派生分立:原来的公司还存在,
二:分立程序
1、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须股东会代表三分之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分有限公司须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批准;
3、告知债权人,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按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分立协议:包括新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新设公司股本总额及股份发行的数量、种类,持股证明书、接受承诺等;
5、办理登记手续,视情况不同分变更、设立、消灭,相应办理变更、开业、注销登记,新设分立的公司,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公司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派生分立的公司,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新公司办理开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