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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听课笔记:42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自愿解散
公司根据设立时的愿望或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的解散。
根据公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如公司经营后达到设立后的目的或实现公司宗旨的或无法达到公司设立的目的的;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
3、股东会决议解散: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需由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二)强制解散
因公司以外的力量干预而被迫解散的情形。原因:
1、法院判决解散;
2、行政机关命令公司解散: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不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中隐含真实情况虚假情节严重的;超出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股份公司办理登记不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公告或发布内容虚假情节严重的;
3、公司破产。

三、公司解散的效力
除合并和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以外,会发生以下后果:
1、经营中公司变为清算中公司:活动以清算为限,不得从事经营业务;
2、公司业务机关发生重大变化: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清算人是公司代表人;
3、公司解散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节 公司清算

一、概述
概念:因公司解散而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以了解债权债务关系并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要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原因而进行清算,公司消灭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广义公司清算包括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狭义公司清算部包括破产程序所进行的清算。

二、种类
1、根据清算的原因不同,分为:
(1)正常清算(非破产清算):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清算;
(2)破产清算:196条。按照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
区别:①清算发生的原因不同;②清算的程序不同,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进行,为强制清算程序,而破产清算时按照公司法进行的清算,具有较强的任意性;③清算人的选任不同:破产清算由法院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从法定人员中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司清算由公司董事组成清算人,特殊情况下由法院选任清算人;④债权人在清算中的作用不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如破产的分配方案 ,而公司解散中债权人没有这样的相应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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