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种类
1、根据清算的原因不同,分为:
(1)正常清算(非破产清算):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清算;
(2)破产清算:196条。按照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
区别:①清算发生的原因不同;②清算的程序不同,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进行,为强制清算程序,而破产清算时按照公司法进行的清算,具有较强的任意性;③清算人的选任不同:破产清算由法院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从法定人员中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司清算由公司董事组成清算人,特殊情况下由法院选任清算人;④债权人在清算中的作用不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如破产的分配方案,而公司解散中债权人没有这样的相应职权。
2、依据清算程序的依据不同,分为:
(1)任意清算: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所进行的清算;
(2)法定清算: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区别:清算的依据不同,前者不按法律规定进行,而是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主要适合于人合公司,后者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适合于资合公司。
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法定清算。
3、依据清算是否受到法律或行政机关的干预,分为:
(1)普通清算:公司自行选任清算人按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清算程序所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当公司普通清算出现显著困难,不能正常进行,由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强制任命清算人进行的清算。
区别:两者清算原因不同,普通清算都是公司的解散,特别清算则是普遍清算程序不能而进行的特别清算;清算人的选任方式不同,普遍清算时公司自愿选任清算人,而特别清算时法院或行政机关选任清算人。
与破产清算的不同:清算原因不同,破产清算是因破产,而特别清算不存在破产原因;适用法律不同,破产适用破产法,而特别清算适用公司法;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不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决定破产的重大事项,并对债权人进行监督,而特别清算中的清算人不具有以上职能。
三、清算中公司:清算开始至公司消灭因清算事务而存续的公司形态。
不同于公司变更:
①变更会导致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并导致变更登记;清算中公司不必改变公司章程,也无需变更登记;
②变更后公司经营业务继续开展;清算中公司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业务;
③清算中公司只是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已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和业务活动,与经营中公司的法人人格具有明显的区别。
四、清算人
1、清算人的选任:
①概念:清算人是公司解散后负责处理清算事务的人,一般为自然人,其与解散中公司的关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为公司的负责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委任的规定。
②产生方式: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基于股东的选任;法院或行政机关选派。
③解任:股东会解任;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清算人的职权:行使相当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
⑤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公司职工工资、缴纳税款、偿还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后才能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⑧申请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