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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听课笔记:48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公司的法律责任:228条,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再承担刑事责任。
1、设立时的法律责任:办理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并处5%-10%罚款;提交虚假文件,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存续期间的法律责任: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开业或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不营业的;216条不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公益金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法定账册以外另立账册的;违法发行证券(没有经主管部门批准;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或认股书);违反变更义务的责任(217条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未按规定公告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3、清算时的法律责任:进行清算时未按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保护债权人利益);隐匿财产或对财务资料作虚伪记载的;未清理完结而分配财产的。

外国公司法律责任: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发起人和股东
1、发起人: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发起人虚假出资的;
在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法律责任: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2、股东:设立过程中—25条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承担违约责任;成立后—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的资产显著低于实际价值的,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补足并承担罚款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经理)
1、给公司造成损害时:执行公司事务时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2、侵犯公司利益时承担的责任:贪污或贿赂(刑法163、141条);挪用公司资金罪;214条不当提供担保;215条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违反公司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抵扣或出资的;在清算时,隐匿资产、虚假报表或清算结束前分配财产的;
2、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公司的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
3、有关机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等机构(虚假、重大遗漏)。

五、有关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证机构):过失提供重大遗漏的报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清算组及其成员
清算组不按规定报送清算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营私舞弊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人的法律责任
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没有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而以公司名义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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