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国际经济法学》听课笔记:09
《国际经济法学》听课笔记:09

跨国公司概念:

特征:跨国性、全球战略而管理集中、内部联系(目标,商标或者密切的经济往来,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联系)

法律地位:

1、国内法:子公司-母公司(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系主要是通过贸易往来而体现的,拥有各自的独立性,调整的法律是母国的公司法);分公司-总公司(彼此连为一体,本身是一个法人,彼此不独立,调整其的法律主要是“行为”上的实体民法经济法等)

2、国际法:非国际(公)法的主体(个人补充:但实际上许多跨国公司持币而自傲与政府探讨投资或者金融事项上有着平齐平座的状态)

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全面的、主动的行为能力。

国家:援引了国际公法的概念:1、人民 2、土地 3、政府 4、主权

国家的存在时国际经济交往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国家行为时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主要方面;国家行为决定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首先,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成员:签订条约、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诉讼;资源主权。

其次,国家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管理者。(会自上而下地对涉及本国利益的活动进行监管)

最后、国家是国际商事活动的参与者:缔结经济合同(政府也需要资源,也涉及采购)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