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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听课笔记:13

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为主要的法律规范,适当介绍其他文件,涉及到“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责任”。

相关文件:《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历史:1930年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后来修改,1964.4.25通过于海牙,1972.8.18生效。在欧洲的几个国家有影响,数目并不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买卖双方通过何种程序可以成立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内容。

这两个公约的局限:首先,基本采用大陆法规范,非大陆法系国家很难加入,英国为了与欧洲保持贸易往来也加入,但受到诸多限制和不变。其次,对发展中国家无特殊考虑。新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形势是对发展中国家带来新秩序,这是两公约的又一个缺陷。除此以外,条文意义或含混不清,或者繁琐,概念晦涩,多采用德国法的一些概念。

《CISG》

背景:

1、国际货物买卖愈加频繁,各国立法却达不到此种需求。各国立法的冲突与国际交往的内在要求。如果国家间立法差异大,那么会对经济交往产生极大的不利。

2、消减冲突的可能性。首先,各国间贸易做法趋同。各国在反复的经济实践下,彼此学习借鉴,产生了各国贸易规则的趋同。其次,各国都倾向于意思自治为基本法律规则。最后,早期标准合同的欠缺。在国际货物运输上提单、租船等标准合同很多,但买卖合同的标准合同却匮乏,为公约的订立产生了可能。

3、海牙两公约的缺陷。

CISG的特点:

1、兼收并举了大陆法和普通法的合理因素

2、妥善处理了实体法和冲突法的内在联系,允许当事人对于规则的选择权。(提问:哪些条文可以体现,又是如何体现这一点的?)

3、有机结合了缔约时和履约时的权利义务。可以分为两段,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达成一个协议,合同的成立。同时又包含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后的救济方面的问题。

4、着力确立了普遍型和便利性的适用范围。考虑到如何使得国际社会到达高度的认定,并且着力避免不同法系间难以确认的概念。

原来的公约的缺陷是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CISG则充分考虑平等互利,促进各国合作。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101条

适用范围:(必然是重点)

(答题思路:条文是如何规定的?法理标准是什么?就是以下三点)

1、营业所标准。营业所的定义是:      。地域范围上,国际的定义,是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适用公约。

2、冲突规范指引。双方当事人由一方或者双方均非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指引所适用的某国法律,该国为缔约国,则可以适用公约。

3、货物买卖。一般定义为有形动产。对于何为“货物”,公约使用排除适用的方法,将以下七类排除出货物的定义:私用消费品、拍卖、法律或者其他令状、有价证券、船舶气垫船飞机、电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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