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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

(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18条)

1、说明义务的立法依据

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管制方式。

2、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

法定义务,因此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限制和免除。

3、说明义务的主体

保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

4、说明的内容及方式

(1)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

(2)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5、说明义务的违反的法律后果

对违反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的,未规定其法律后果。

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条款(保险法第19条)

1、保险条款的特征

(1)由保险人单方制订

(2)规定各险种的最基本事项。

(3)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条款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保险条款的分类

(1)基本条款,又称普通条款

(2)附加条款,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所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的权利义务的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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