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总论与各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1、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1、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2、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
3、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
第二节 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
一、有助于对刑法总论的理解和把握;掌握各种犯罪的量刑标准;发现刑事立法中的缺陷和不足,有利于健全刑事立法。
二、方法:1、及时把握刑事立法的动向和司法实践的动向;2、抓住重点和难点;3、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依据
我国犯罪分类的依据是同类客体。对各种犯罪的排列是依据社会危害程度。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划分为十类犯罪。
2、以犯罪的危害程度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采取由重到轻的排列方式,同时兼顾罪与罪之间的联系。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1、从刑法立法上说,进行合理分类排列,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2、从刑事司法上将,有利于司法人员准确适用刑法;
3、从刑法理论研究上说,有利于各种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提高刑法研究的水品。
第四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构成。
一、罪状:对犯罪形态的描述。一种分类——
1、叙明罪状: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2、简单罪状;只简单规定罪名或简单描述犯罪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如过失损害广播电视设施罪的规定、115条第二款;
4、空白罪状:不直接具体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指明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参照森林法的规定。
另一种分类——
1、单一罪状:如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
2、混合罪状。
二、罪名:具体罪名
1、概念和功能:犯罪的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对于正确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功能:①概括功能;②区分功能:区分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③评价功能:体现了国家对于政治和法律上的评价;④威慑功能。
一、罪状:对犯罪形态的描述。一种分类——
1、叙明罪状:对犯罪的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便于理解和适用;
2、简单罪状;只简单规定罪名或简单描述客观方面特征。如223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避免条款间的文字重复。如过失损害广播电视设施罪的规定;
4、空白罪状: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参照森林法的规定。
另一种分类——
1、单一罪状:如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法律规定);
2、混合罪状。
二、罪名:具体罪名
1、概念和功能:犯罪的称谓,是对犯罪的高度概括。对于正确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功能:①概括功能;②区分功能:区分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③评价功能:体现了国家对于政治和法律上的评价;④威慑功能;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