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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03

第二节 分述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煽动即为怂恿、鼓动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也可为文字方式,如贴传单、出版反动刊物等。

主体特征:一般主体。
主观特征:直接故意。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与一般错误言论的界限;
(2)停止形态的认定:实施了煽动并产生了后果,无未遂。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与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的区别;两者对象不同,后者只针对特定的人;犯罪手段不同,前者多为公开的;确定罪名的法律依据不同,后者依赖于其教唆行为的性质;构成既遂的标准不同。
(2)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煽动暴动抗拒法律实施罪;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客体不同;犯罪内容不同;主观不同。
(5)与其他罪的想象竞合。
(三)处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
(一)构成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分绝密、机密和秘密。
客观方面,窃取为采用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秘密情报;刺探,为用探听的方法获取获取获取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等财物性利益回去国家秘密情报;非法提供指违法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情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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