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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04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国家秘密分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种。
情报:国家秘密以外的事项;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可被境外机构、人员用于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
境外包括台湾地区。是否包括港澳,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主体特征——为一般主体。
主观特征——故意(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以犯罪构成为依据。首先应考察犯罪对象是否为国家秘密、情报;其次,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是否明知犯罪对象是国家的秘密、情报;
2、与其他罪的界限:
①与间谍罪的界限—从客观方面看,前者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后者为参加间谍组织,为其提供轰炸目标等;从主观方面看,故意的内容不同;
②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此罪的犯罪对象只是国家秘密;客观方面,前者还包括非法提供,且为境外的组织或个人;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
③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犯罪对象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为作为,后者作为方式为不作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不同;
④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从侵犯的客体上看,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犯罪对象上也不同;前者行为方式还包括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后者表现为让国家秘密让步应当知道的人知道;故意的内容不同;在主体上,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主要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情节要求上,后者要求情节严重。

刑事处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国机构、组织或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或安全的行为。
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主观方面为故意。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应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四、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
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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