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处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修正案三变更)
1、特征:
①客体:公共安全;
②客观方面:秘密窃取、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修正案三就犯罪对象增加了毒害性、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
③主体:一般主体,为自然人;
④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司法认定:
①与普通盗窃罪、抢劫罪的认定;
②罪数形态的认定:属选择性罪名;“盗窃”与“抢夺”为并列的关系,既盗窃又抢夺的应数罪并罚;
③与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条)的界限:行为方式相同;犯罪对象也有重合。两罪交叉竞合。
3、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解释)
1、特定:
①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②客观特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主要是公路和水上运输,不包括铁路和航空运输;
③主体特征:一般主体;
④主观特征:过失。
2、司法认定
①与非罪的界限:
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关键看主观上能否预见,是否存在过失;
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②发生的时空范围的认定:“交通运输法规”有其特有的时空,本罪应发生在该法规规定的时空范围内。
③向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转换。
3、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