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
(1)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如相关的商品管理、药品管理和海关等相关法律;
(2)在市场经济运行和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活动;
(3)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主体:含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如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和单位(含犯罪的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两大类;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一部分还具有牟利、占有的目的,部分由过失构成。
第二节 种类
九十七个罪名。
分为: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八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