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刑法分论》听课笔记:20
《刑法分论》听课笔记:20
◆金融诈骗罪
构成:
1、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分类:(1)融资性诈骗行为;(2)利用有价证券诈骗;(3)利用保险诈骗。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一、集资诈骗罪
1、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个人集资在十万元以上,单位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③主体:一般主体,大多以单位名义进行。
④为直接故意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司法认定
①与诈骗罪的界限:构成法条竞合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两者区别:侵害的对象不同(后者不限于资金);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后者为本节规定的方式的其他方式);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后者为自然人)
②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行为方式不同;犯罪目的不同(后者目的是盈利);
③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犯罪行为不同;犯罪目的不同。

3、处罚:5年至10年徒刑或至无期徒刑。

二、贷款诈骗罪
1、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