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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21
【贷款诈骗罪】
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可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贷款之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造成拖欠贷款,属于贷款纠纷,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与诈骗罪的区分:构成法条竞合。犯罪对象不同(后者可为资金外的其他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同(
三、处罚:5年以下;5-10年;10年以上至无期。

【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一、概念:信用证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软条款信用证(陷阱信用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司法认定
1、与诈骗罪的区分: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犯罪手段不同;犯罪形态不同(后者是数额犯);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后者是单一主体,即个人);法定最高刑不同。
2、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四、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一、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犯罪的界限。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进行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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