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构成特点: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税法实施细则、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妨害国家税收活动,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3、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有些为一般主体,有些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种类:
1、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
2、危害税收票证的犯罪。
【偷税罪】(不包括关税)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不缴或少缴税款。
行为方式表现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3、主体:特殊主体,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代征人能否成为该罪主体: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代征人不能成为该罪主体。如其将所收税款据为已有,则可构成贪污罪。
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无证经营者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非法经营者不应成为本罪主体(法律并未规定其纳税义务,法律规定了应没收其非法所得)。
税务代理人:故意不缴或缴交税款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承包、挂靠:独立经营,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司法认定
与一般偷税行为的界限:从数额上和次数上进行界定。不满应税额的百分之十或偷税额不满一万元的,为一般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