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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24
一、偷税罪(不包括关税)
1、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
②客观方面表现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不缴或少缴税款。
行为方式表现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③主体:特殊主体,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代征人能否成为该罪主体: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代征人不能成为该罪主体。如其将所收税款据为已有,则可构成贪污罪。
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无证经营者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非法经营者不应成为本罪主体(法律并未规定其纳税义务,法律规定了应没收其非法所得)。
税务代理人:故意不缴或缴交税款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承包、挂靠:独立经营,可成为本罪主体。
④主观方面为故意。

2、司法认定
①与一般偷税行为的界限:从数额上和次数上进行界定。不满应税额的百分之十或偷税额不满一万元的,为一般违法行为。
②与漏税的区别:主观上(后者为过失或无意识行为);客观上。
③与避税、节税的界限:与避税——行为的法律性质上(后者并非法律明文禁止);行为方式上(后者手段具有公开性)。
与节税——节税具有合法性。

3、处罚:5年以下;(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抗税罪
1、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暴力的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程度应不包括重伤和杀人。威胁的对象也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③主体:特殊主体,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能否成为该罪主体: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主观方面为故意。
2、司法认定
①与非罪的界限:应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关键看情节是否轻微,即暴力、威胁的程度。
②抗税数额与该罪的关系:抗税数额影响本罪的成立,但不起决定作用。
③与使用暴力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因欠缺抗税罪的主观要件而不能成立本罪。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④罪数形态:抗税致重伤、死亡的,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⑤先偷税后抗税的,应数罪并罚。两者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也不存在牵连关系。

3、处罚: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1、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③主体:特殊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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