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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28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实行不正当的竞争和其他非法活动,破坏市场交易、竞争秩序或市场管理秩序,扰乱市场活动,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主体特征: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如虚假广告罪、提供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4、主观方面:大部分为故意(229条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过失罪除外),有些要求有特殊的目的。

二、分类
1、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
2、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如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3、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如强迫交易的行为);
4、扰乱有价票证管理的行为;
5、扰乱土地管理的犯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6、扰乱中介管理秩序的犯罪(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7、扰乱进出口检验管理秩序的犯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位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行为方式:通过发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恶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组织人员以客户、消费人员名义进行投诉,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业务洽谈中,散布虚伪事实,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恶意诉讼,向社会公众散布虚假事实,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诋毁他人生产的同类产品,损害他人的商品信誉。
③主体:一般主体,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位。常为竞争对手。
④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损害他人商誉的目的。
2、司法认定
①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新闻机构的正常曝光、消费者的正常投诉行为应予保护。

3、处罚: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罪
1、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由投机倒把罪而来。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法国家规定,进行有关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方式——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如烟草、食盐、金银等)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③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④主观方面为故意,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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