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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2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述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生命权、健康权、人社会自由权、婚姻自主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
有些犯罪可由作为,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3、多为一般主体,也有为特殊主体,如强奸罪、刑讯逼供罪等。
4、除个别的为过失外,大部分为故意犯罪。

二、种类
1、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
2、侵犯公民健康的犯罪;
3、侵犯妇女、儿童的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5、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
6、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7、侵犯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
8、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9、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犯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关于人的生命的开始,我国多采独立呼吸说。关于人死亡的标准,现多才脑死亡说。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特征:故意犯罪。

(二)司法认定
1、引起他人自杀的认定:因强奸等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应定强奸等罪,被害人自杀的可作为量刑情节;故意设下圈套、陷阱,或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或精神失常,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故意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论处,但处罚要轻。
2、关于相约自杀的认定问题;
3、关于受嘱托杀人和“安乐死”的认定:受托杀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处罚应轻;安乐死(尊严死)从法律上说,是故意杀人行为,应依法从宽处罚。

(三)处罚:
1、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主要指以伤害为其他罪的手段,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则择一重罪处罚。
结果的认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特征: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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