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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30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如战时为逃避战争而自伤的),一般自伤身体的不构成伤害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使身体组织功能受到伤害(如视力、听力伤害、精神错乱等);战士在战时破坏自身身体以逃避战争的构成犯罪。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主要指以伤害为其他罪的手段,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则择一重罪处罚。
结果的认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确立了鉴定重伤和轻伤的标准。伤害一般以伤害的当时为准。
意图给他人造成重伤或轻伤,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轻伤的构成犯罪既遂。有重伤的故意,实际造成轻伤的,按致人重伤未遂论处。故意重伤致人死亡,按致人重伤论处。
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主体:一般主体,已满十四周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特征:故意犯罪,可为直接故意,也可为间接故意。
二、司法认定
1、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2、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界限:分清两者界限以下事实值得考虑:
①案件的起因;
②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
③犯罪有无预谋、准备及怎样准备的;
④伤害的部位;
⑤犯罪行为有无节制;
⑥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⑦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
3、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应考察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的故意。
三、处罚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性自由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妇女对婚姻外的男人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原来的奸淫幼女罪被本罪包括。
本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中情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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