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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31
【强奸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性自由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妇女对婚姻外的男人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原来的奸淫幼女罪被本罪包括。
本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中情形:
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能以妇女有无反抗作为认定的依据。
②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主体:年满十四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可成为共犯。
婚内强奸能否成立:一般不被认可。
4、主观特征:故意犯罪。 
二、司法认定 
1、双方多次通奸或有不正当性行为,后纠缠强奸的,构成本罪;先强奸,未告发,两人通奸或恋爱结婚的,先前强制性行为不构成本罪。
2、男子以欺骗手段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若给女性造成精神上强制的,认定为强奸罪。
3、利用特定关系或职权强奸妇女与基于互相利用而发生的性行为的区别。
4、与女性精神病或痴呆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定性:一般应认定构成强奸罪。
5、与收买来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强行发生的应予认定。
6、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男子与未满十四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定性问题:是违法行为,但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7、不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处罚
1、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意伤害或杀人的,应数罪并罚。
3、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司法认定
1、与非罪的界限:应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拘禁时间长短、行为人动机等因素综合分析,以确定拘禁行为的性质。
2、停止形态的认定;
3、罪数形态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而拘禁的,构成牵连犯。
三、处罚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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