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绑架罪
(一)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直接对象是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以尸体作为敲诈对象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2、客观方面表现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他人或使他人处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以便以杀害、伤害或其他伤害方法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单位发出威胁,迫使对方交出赎金或满足行为人的其他非法要求。
3、主体,一般主体。2003年高检司法解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构成本罪,并应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故意。
(二)司法认定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死亡与绑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包括被绑架人亲属因此而自杀死亡的情形。
“杀害被绑架人”:若在绑架行为结束之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数罪并罚。
(三)处罚:1、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绝对确定的刑期),并处没收财产;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诬告陷害罪
是指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组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单纯诬告单位一般不构成本罪。
自我诬告不构成犯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捏造证据、借题发挥、故意歪曲将构成轻罪的事实说成重罪的事实)并予以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