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2、客观方面: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发生在特定时期;客观行为方式;本罪为情节犯。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与正常的反映意见、申诉的区别;区分一般违法行为(标准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2、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定性: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他罪,如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3、罪数形态:兼有行贿的,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行贿罪)。
三、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一、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司财物,以及挪用公私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或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非暴力,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物,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或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违法所得的财物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回答是肯定的,如盗窃他人的毒品,可构成盗窃罪。
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将他人控制的财物转移至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将也已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擅自动用自己管理的财物的;毁坏公私财物。
大多数为作为方式,也可为不作为。
大多属于结果犯。广义而言属经济犯罪。
3、主体:大多属一般主体,少数属特殊主体(若挪用资金罪)。
4、主观方面:全部属故意,但目的不同(非法占有、非法暂时使用、毁坏财物)。
三、分类
1、以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公然抢取性的、秘密窃取、侵占性;
2、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如挪用资金;
3、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如破坏生产经营罪。
【抢劫罪】
一、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物质对象是财物。
2、客观方面: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
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
其他方法,是指实施暴力、胁迫以外使受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如用酒灌醉、药物麻醉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