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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37
二、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某些特定的盗窃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交叉关系,窃取型贪污也有联系和区别】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物。
犯罪对象特点:经济价值性(坚持客观的判断标准);可支配性;属于动产范围。
下列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①枪支、弹药、爆炸物;②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③人的尸体(盗窃尸体罪);④古文化遗产、古墓葬和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⑤国有档案;⑥正在生长的林木;⑦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⑧军职人员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质。
违禁品和赃物能否成为本罪犯罪对象:违禁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赃物也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技术成果能否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盗窃技术成果等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客观方面: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手段是秘密窃取。
多次窃取:一年以内的,三次以上。
3、主体:一般4、主观方面: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根据盗窃的数额。
2、盗窃自家或近亲戚财物的:一般不做犯罪论处,若追究刑事责任应轻处。
3、与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主要应从犯罪对象和危害结果分析。
与窃取型贪污犯罪的区别:监守自盗。犯罪主体不同(后者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不同(后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未遂与既遂的界限:关键看其是否实际控制财物。

(三)处罚:1、数额较大(500-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5000-20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30000-100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①盗窃金融机构(客户存款、股票、债券等,不包括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等),数额特别巨大的(30000-100000元以上);
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三、诈骗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是目的型犯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司法认定
1、数额的认定:连环诈骗—实践中多采未偿还数额说。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的标准是控制说(取得说)—分实质控制和形式控制。。

(三)处罚: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抢夺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抢夺罪的对象为可移动的财物。此处的财物包括合法也包括非法取得的财物。本罪对象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等。
2、客观方面: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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