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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41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生化、放射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变造的恐怖信息的特征:内容恐怖性;内容的虚假性;内容的具体性。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二)司法认定
1、与非罪的界限:应考察是否属于虚假信息;信息是否属于恐怖信息;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造成公众恐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处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寻衅滋事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具有流氓的动机和目的。

(二)司法认定
1、与非罪的界限。
2、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观方面不同(后者无流氓的动机和目的。具有杀人和伤害的动机);客观方面(前者是为寻求精神刺激)。
3、与抢夺、抢劫、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前者具有流氓动机,后者无此目的和动机。

(三)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固定;有组织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生活秩序。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犯罪。

(二)司法认定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与恐怖组织的区别——手段不同(前者较多、领域较广;后者较为单一,多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与一般小集团的区别——
2、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不同(后者是恐怖活动组织);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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