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
2、客观方面: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行为方式包括——
(1)作为与不作为的拒不执行;
(2)暴力和非暴力的拒不执行;
(3)公然的与隐蔽的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毁损或故意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执行协助义务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主体:有义务、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
4、主观方面:故意。目的是逃避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
二、司法认定
1、与抗拒错误判决、裁定的界限。
2、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者可构成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边境的管理。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的管理法规,破话国边境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3、主体:即可由自然人构成,有的也可由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故意。不要求有特定的目的。
二、分类
1、与偷越国边境有关的犯罪;
2、与出入证件相关的犯罪;
3、与特定标志相关的犯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情节严重包括: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过,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二、司法认定
三、处罚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