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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45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卫生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法规,破坏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部分犯罪可由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二、种类
1、违反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的犯罪;
2、违反检疫管理规定的犯罪;
3、违反血液管理规定的犯罪;
4、违反医疗管理规定的犯罪;
5、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犯罪。

一、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传染病的防治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①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②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③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④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二)司法认定
1、与非罪的界限。
2、与故意传播性病罪的界限:性病患者;故意犯罪;乙类传染病。
3、罪数形态的认定。

(三)处罚: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行医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是医疗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非法行医(未取得行医资格,进行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属情节犯。情节严重的表现为贻误治疗时期,造成病情加重的;非法开业行医,设备和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屡教不开的;以欺骗手段获得证件而非法行医的;严重违反操作过程,造成一般医疗事故的;雇佣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造成一般医疗事故的;非法时间较长,获利较大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属结果加重犯。
3、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4、主观方面:故意。
(二)司法认定
1、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才追究刑事责任。
2、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犯罪主体不同(后者为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主观方面不同(后者为过失)。
3、罪数形态的认定:如同时出售假药、劣药的,都构成犯罪的,构成牵连犯。

(三)处罚: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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