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我国良好的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事实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二)司法认定
1、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2、引诱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应考察卖淫人的意志是否自由。
3、未遂的认定。
4、一罪与数罪。
5、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有性病的人卖淫的:未实际卖淫的,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实际卖淫的,与传播性病罪数罪并罚。
(三)处罚: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传播性病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我国的良好社会风尚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
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明知表现为曾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性病的;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性病;通过其他方法知道自己患有性病。
(二)司法认定
1、与非罪的界限:应考察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是否属于卖淫嫖娼性质的;是否被迫;是否年满十六周岁。
2、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可构成法条竞合。
(三)处罚: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
2、客观方面:与淫秽物品的生产、流通、播放有关的行为。
3、主体特征: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基本上为故意,个别为过失。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制作:具有创造性、有一定的有形载体。复制:没有创造性;出版:以合法名义进行;贩卖:包括买进和卖出、有偿的;传播:公开性、广泛性、方式的多样性。
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罪是目的犯,排斥了间接故意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