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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52
一、贪污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有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监守自盗)、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如挪用公款潜逃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共产党的党委机关、政协的机关;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兼有管理职责的,如人民银行、烟草公司、知识产权局等。
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委托单位有明确的委托意思表示;委托行为具有合法性。
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被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村名委员会成员也可构成本罪(如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救灾款等)。
国家公务的特点:公务活动的管理性;公务活动的职权性。
4、主观方面:故意。

(二)司法认定
1、与非罪的界限:应考察数额和情节;是否侵犯公共财物;二人以上共同贪污,如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应仅对个人贪污的财物承担责任。
2、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犯罪的主体不同(后者非国家给工作人员);犯罪的客体(后者为公私财产权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后者利用的只是主管、经管)。

(三)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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