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挪用公款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②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1-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③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
3、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主观想还,客观不能还的,仍以本罪论处;客观能还,主观不想还,以贪污论处。
(二)司法认定
1、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时间与数额;
2、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对象不同(后者为非国有公司);挪用数额的要求不同(后者要求数额较大);主体不同(后者为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
3、与贪污罪的界限:犯罪侵犯直接客体的程度不完全相同;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客观方面区别;主体不同(后者包括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构成)
(三)处罚: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受贿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犯罪的对象是贿赂。就现行的刑法来说,只应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
2、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