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贿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犯罪的对象是贿赂。就现行的刑法来说,只应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
2、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表现形式——
①索取贿赂(主动性、勒索性、交易性);
②收受贿赂(被动性);
③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经济受贿);
④间接受贿或斡旋受贿:索取或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被行为人利用的第三者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与行为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3、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家属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