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应作广义理解,国有资产有理解也就应当广义理解。
3、主体:特殊主体。 仅仅处罚主要犯罪人,还是伸手就罚,这一点与贪污罪不同。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二)司法认定通
1、与贪污罪的界限:主体不同;被处罚主体不同;犯罪方式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目的不同。
(三)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章 渎职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4、主观方面:有的为故意,有的为过失。滥用职权一般为故意,而玩忽职守为过失。
一、滥用职权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
(二)司法认定
1、注意责任的划定:区分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区分领导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区分集体研究决定和个人决定。
2、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
(三)处罚: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玩忽职守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二)司法认定
1、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2、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犯罪主体不同(后者是工厂、矿山、林场等);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不同;犯罪行为发生场合不同;犯罪客体不同;犯罪性质不同。
(三)处罚: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