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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59
四、徇私枉法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威信。
2、客观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3、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特殊主体。司法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人民陪审员也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就要看他是不是在履行职务,至于在履行职务中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不是考察度量的标准。
人民陪审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能。 能力问题不是避罪的理由,没有能力的人呆在岗位上,做不好时也要承担责任,没有金刚钻就别揽那瓷器活,meiyou没有能力的人占居了不该占居的岗位对公、公众的危害是最大的。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二)司法认定
1、责任主体的认定:多人共同实施的罪责划分—共同犯罪;集体讨论的罪责认定;经主管领导决定的。 情节严重,太有说辞了,堵了领导的车,情节严重了,后果也就很严重了,堵了小百姓的车,哪怕是又到了一个天亮,也是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种有度量的说辞,到那一天才会被删除。
2、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主体不同(后者一般主体);行为的途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情节要求不同(后者要求情节严重);侵犯的客体不同。
3、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主体不同(后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实施报复);行为对象不同(后者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等);侵犯的客体不同。
4、与包庇罪的界限:主体不同(后者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不同(后者非为利用职务之便,可以表现为包庇,也可以是陷害);主观方面不同(后者为放纵犯罪分子);对象不同;发生的时间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
5、罪数形态的认定:有受贿、刑讯逼供的,应数罪并罚。

(三)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威信。
2、客观方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审判人员。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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