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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听课笔记:67

 争端的概念:国际经济贸易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法贸易关系交往中产生的争议

一、争端的分类

从主体的角度:国家之间、私人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

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基本方式

1、国际经济诉讼----司法方式

2、ADR 是非司法方式——协商和调解

3、国际商事仲裁 是准司法方式

国际经济诉讼: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到某一国加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方式的争议解决方法。

特点是:问题复杂、程序繁琐、成本高昂

可能遇到的问题:管辖权冲突、诉讼程序、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的法律规定是(07年)民事诉讼
法266-268条

总体风险很大:约定管辖困难、提供证据难(方式原则要求不统一
)、适用法律导致判决结果不确定、执行复杂

ADR方式:非对抗式途径

流行的ADR方式:协商谈判、调解、调停、微型庭审(模拟审判)、聘请一名法官或者专家裁定、在法院的协助下ADR

特征:自愿解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之中。由于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协商: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者数码的磋商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就分的方式。不需要第三人接入,程序简单灵活、大多数当事人统一在争议发生之初现行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后,各方可以继续根据互谅互让的合作原则进行合作和发展。

协商的局限性:结果取决于各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已经起所处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实力可能对处于拖的一方保护不够。分歧严重时,效果不明显。

调解: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的主持下,有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愤青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下,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仲裁&国际商事仲裁:自愿、灵活、并且有一定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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