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说史
2009-08-18 12:06
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该学说的主旨是将所有法则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在巴托鲁斯的基础上以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为代表的法国法则区别说,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即“意思自治”原则,其影响绵延至今且适用对象日愈拓展。
法则区别说是国际私法的第一种形态的学说,通说认为法则区别是国际私法产生的标志。法则区别说后来在欧洲传播,形成了“法则区别说时代”——主要有意大利,法国,新西兰等国不同的法则区别说。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尽管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已经形成,当时在法国仍然采用绝对属地主义的封建制度,严重阻碍了法国涉外民事经济交往和国际私法的发展。在16世纪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经济制度很不统一,不仅成文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间存在法律冲突,而且各省之间的习惯法也常发生法律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促使法国的法学家们来研究法律适用问题。
在此时,对当今国际私法影响比较大的著名人物是杜摩林(C.Dumoulin,1500-1566)。
杜摩林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赞成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并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而且进一步认为,即令当事人在契约中未作出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该推定当事人意图适用什么习惯法于其契约的实质要件。这就是他的“意思自治原则”理论。该原则直到今天仍然是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 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所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氏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Dicey,1835-1922)。他在 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被视为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六大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就是保护既得权。戴西认为:外国人依据文明国家法律所取得的权利,英国应该予以承认。一切法律关系都应该适用内国法,只有当保护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时候,才适用有关文明国家的法律。依据戴西的理论,法院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而只不过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
既得权说产生的年代正是英国资产阶级全面走向海外扩张的年代,于是戴西提出既得权保护问题,其真正用意是要求世界其他国家承认依照英国法产生的权利。因此既得权说遭到了许多国际私法学家们的猛烈抨击。
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locai law theory),是由美国法学教授库克(Cook)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The Logical and Legal Bases of Conflict of Laws》)中所提出的一共国际私法学说。
库克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