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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听课笔记:05

法律讲求的是婚姻关系,以离婚作为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条件!

5、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有关部门的解释,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承认其为规律关系的结合。但事实婚姻有一定的复杂性,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输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作出了明确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为事实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律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邓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一方或双方不符合,应认定为非法同居。(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本案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无权继承遗产。
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财产应如何处理?根据最搞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在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本案原告虽无权继承遗产,但可以酌情分给适当遗产。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丈夫可以以没有感情为由不扶养妻子和子女吗?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14条明确指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二者是合法夫妻关系。
扶养指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的供养和生活中的扶助,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因为双方为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只要双方是夫妻,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一方生活上有困难,另一方就应当主动扶助。本案中,原告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医疗费是完全合法的。
我国《婚姻法》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夫妻感情的变化使父母子女关系发生变化。只要父母有经济能力,就应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被告以原告同意离婚为支付抚养费的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7、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分析:
应当判决二者离婚。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实际情况看,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不仅未改善,反而进一步紧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关于财产处理,应当有利于无过错方,还应当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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