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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听课笔记:09

减刑条件: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活动;有技术革新;舍己救人;对国家社会有贡献

 

8、消防队员不愿进入失火房间救人,是不是紧急避险?
法律分析: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写责任的人。”这是紧急避险的禁止条件。所谓职务、业务,如医生、护士有同传染病作斗争的责任;船长、船员有同海损事故作斗争的责任;消防队员有同火灾作斗争的责任等。
本案中,消防队员负有灭火救人的责任,是刑法上规定的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刑法之所以不允许职务上或业务上负有特写责任的人对个人面临的危险进行避险,是基于如下理由:其一,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从事的工作就是有一定的排险性质,涉及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如果允许他们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为避险的理由,排险的工作就将无人去做,将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即所造成的损失大于所要避免的责任。其二,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一般都经过专门的教育和培训,具有与职责有关的排险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一般情况下可以在不损害自己的条件排除危险。如果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为了避免与自己职务、业务有关的危险而置自己的职责于不顾,逃避责任,以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不适用紧急避险。
9、犯伤害罪而致人伤残的除了负刑事责任外,还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
首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由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同时,经济上也蒙受了重大损失,被害人完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第一,被害人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第二,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第三,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赔偿经济损失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本案中,被害人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示应予支持。
对于赔偿的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作了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应的经济损失。
10、17周岁11个月的少年杀死了人的,能否判处死刑?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死刑的这一特点本身就决定了只有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于生理与心理的发育过程中,还没有完全成熟,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其年龄特性表明行为人尚未达到罪大恶极,不堪改造的程度,社会应当予以其特殊保护,因而不适用死刑。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因为死缓是死刑执行的一种制度,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
11、揭发同案犯人的其他罪行是不是立功?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68条对立功的规定。
立功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根据刑法规定,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还有一种表现形式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形式。
本案中对于王某判处刑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12、有发明创造的罪犯应当减刑吗?
法律分析:
刑法第78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减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减刑,另一种是应当减刑。减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除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以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可以适用减刑。这是对象条件。第二,从实质上看,可以减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的条件是,犯罪分子有了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阻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对有发明创造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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